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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池凤英与内蒙古万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凤英,内蒙古万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4民初896号原告:池凤英,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楠,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万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小春,男,该公司法务人员。原告池凤英与被告内蒙古万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凤英的委托代理人张楠、被告内蒙古万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小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池凤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装修保证金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区的房屋一套。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收取原告装修保证金3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原告早已装修完毕,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装修保证金,被告拒不退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内蒙古万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对于原告的诉求,被告对原告要求退还3000元的保证金认可,但由于被告2016年5月份左右被印象江南小区开发商合和置业公司无故清出印象江南小区的办公场所,所有业主的全部信息资料,包括装修保证金的凭证及合同全部留置在印象江南小区,导致被告无法向业主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二、通过原告的举证,原告在装修完毕后并未通过被告的工作人员的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是待验收合格并经物业经理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将保证金退还。本院认为,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购买了位于呼和浩特市××区的房屋一套。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与建设单位内蒙古合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及《承诺书》,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协议。业主应交纳装修管理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应交纳装修保证金3000元,装修验收完毕一个采暖期后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应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或注意事项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按照合同约定,2015年12月7日被告收取原告装修保证金3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装修完毕,2016年3月20日被告工程部人员予以签字确认验收。被告原企业名称为内蒙古易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19日变更为现名称。2016年7月26日内蒙古合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公告,通知业主已与被告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综上,原告房屋装修完毕并经被告的相关工作人员验收已满一个采暖期,被告应依约返还原告装修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万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池凤英装修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内蒙古万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