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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果与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果,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民初558号原告:王果,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住内乡县。被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汪玉平,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洲,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果与被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内乡信用联社)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果与被告内乡信用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果诉称:我于2009年4月开始在被告单位分支构大桥信用社从事门卫工作,被告安排我一人值班,7年多来我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工作,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但被告却不按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给原告加班工资,不给生活补助,不按单位同工同酬的劳动报酬待遇支付工资,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纳金;2、补发应该同工同酬少发的工资58800元;3、补发加班工资77023.17元;4、支付节假日工资13158.9元;5、补发生活补助每月400元计33600元。被告内乡信用联社辩称:原告请求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法征收范畴,不属于民事争议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事项,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王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时间外、ATM机巡检记录,以证实在岗且超出正常上班时间。2、劳动仲裁决书一份,以证实该案经过劳动仲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无异议,本院认为:因原告对此不服,向本院起诉,故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对证据1有异议,理由为巡查人员都有补助,且补贴都随即发放,本院认为:因该补助费已发放,且原告也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此异议理由予以采信。被告内乡信用联社无证据向本院提交。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查明,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原告王果于2009年4月底到内乡信用联社大桥信用社上班,从事门卫工作,2016年3月,原告提出辞去门卫职务。2016年8月,原告申请内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17年2月24日,仲裁委员会以内劳人仲案字(2016)第187号对该争议进行了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加班补助费原告已领取。原告的月工资为1300元。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此原告可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1、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据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告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告可向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权利的有关行政部门主张权利。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本案中,原告的申请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1300元/月×7个月=9100元。3、关于原告诉请要求同工同酬的问题,因原告没有就其同工同酬的主张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4、原告诉请支付加班工资及支付节假日工资的请求,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只能证明其工作的事实,且补助费原告已领取,故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发生活补助费的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果经济补偿金9100元。二、驳回原告王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冯建晓审 判 员  曹 群人民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峻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