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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庆凯与赖飞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凯,赖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1执350号申请人高庆凯,男,1972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三团。被执行人赖飞,男,1981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东桥村。申请执行人高庆凯与被执行人赖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兵0801���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庆凯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本案执行标的32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3250元,均未执行。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赖飞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赖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生军代理审判员  马延军代理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义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