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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东达针织厂、金华风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东达针织厂,金华风华服饰有限公司,陈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东达针织厂,住所地金华市苏孟乡塘上村村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683140386。法定代表人赵国。被执行人金华风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南路1133号,组织机构代码:055502040。法定代表人陈红林。被执行人陈红林,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东达针织厂与被执行人金华风华服饰有限公司、陈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价款119976.2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金华风华服饰有限公司、陈红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进行了划拨,用以支付涉陈红林案件的执行费用;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茂      弟审 判 员 吴      根      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来      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