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和林与被执行人杜勇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和林,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4260号申请执行人:沈和林,男,汉族,1961年3月12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杜勇,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沈和林与被执行人杜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及原下关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1月19日、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5113号民事判决书、(2012)下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被害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杜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付原告沈和林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3418.6元,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鉴定费850元,由原告负担921元、被告负担921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杜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和林各项损失费用58877.92元。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系重复申请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6执4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吕 军审判员 张同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谢建良书记员 王训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