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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9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三九万豪俱乐部、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三九万豪俱乐部,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9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105栋整栋,组织机构代码19218917-7。法定代表人范少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沂德,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三九万豪俱乐部,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01号,组织机构代码89221574-3。负责人霍炬,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01号,组织机构代码19219779-1。法定代表人惠连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三九万豪俱乐部、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工程款人民币4344018.29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一致同意由被执行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8444341.52元,并由被执行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9621.71元。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表示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故向法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69621.7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兴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