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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姚瑞斌、���丽萍与孙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瑞斌,姚丽萍,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19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瑞斌,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湧源,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丽萍,女,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斌,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姚瑞斌、姚丽萍因与被上诉人孙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7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姚瑞斌、姚丽萍于2017年4月20日以其已经与孙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姚瑞斌、姚丽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下:准许上诉人姚瑞斌、姚丽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姚瑞斌、姚丽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志红审判员  张常青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