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454号刘长松何建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松,何建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454号原告:刘长松,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横木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絮飞,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何建民,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镇横木村。原告刘长松与被告何建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刘长松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长松负担。审 判 员 朱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