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代术合、刘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代术合,刘红英,张立国,蔡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0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南侧。负责人:张宏哲,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素荣,该行员工。被告:代术合,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唐山市丰润区,现住址不详。被告:刘红英,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唐山市丰润区,现住址不详。被告:张立国,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蔡紫东,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被告代术合、刘红英、张立国、蔡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代术合、刘红英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高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