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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范迎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85号申请执行人:范迎,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48号副2号。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范迎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