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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郭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郭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56号,组织机构代码:15841006-9。负责人:杨慧,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蓓,女,1973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郭蓓偿还借款本金5713.87元及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截止至2016年7月25日,利息为852.41元、滞纳金为339.93元、其他费用为12.24元,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蓓银行存款7018.45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郭蓓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