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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董凤荣与临江市广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凤荣,临江市广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凤荣,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委托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广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三公里街。法定代表人:吕在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廷军,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炳军,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凤荣、上诉人临江市广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16)吉068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董凤荣原审诉称:临江市广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在开发临江市兴隆街民族家园过程中,将董凤荣所有的平房予以拆迁。2009年8月21日,董凤荣与广宇公司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双方确认广宇公司将民族家园小区高层公共建筑部分的二单元102室作为回迁房屋。2013年7月,董凤荣按照广宇公司的要求交完物业费和装修保证金,广宇公司向董凤荣交付房屋钥匙。董凤荣收到房屋后发现广宇公司将原来确认的公建用房私自改为住宅,入户需要下四级台阶方可到达室内,董凤荣一直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张权利未果。董凤荣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广宇公司按照公建用房规划设计为董凤荣的产权调换房屋在面临北环方向安装门;二、判令广宇公司赔偿因其瑕疵交付房屋不能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每月772.56元,共24个月,合计18541.44元;三、判令广宇公司退还物业费、装修保证金877.26元。一审过程中,董凤荣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变更为判令广宇公司赔偿因其加害交付房屋导致不能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每月772.56元至能够使用时止;第三项请求变更为判令广宇公司赔偿物业费、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可视对讲系统费用损失1851元。广宇公司原审辩称:一、董凤荣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是广宇公司与段颖新,董凤荣不是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董凤荣无权向广宇公司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虽已立案但董凤荣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应当驳回董凤荣的起诉;二、本案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和物业合同纠纷,该二种纠纷不属于同一种类或共同的诉讼标的,当事人也不同,不属于共同诉讼,依法不应当合并审理;三、董凤荣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广宇公司按照规划和核准的设计图纸开发民族家园小区,并按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约定向段颖新交付房屋,段颖新至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董凤荣不是被拆迁人,其无权向广宇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广宇公司与董凤荣均不是物业合同的当事人,段颖新是物业合同的当事人,况且物业公司已为段颖新提供物业服务,段颖新至今没有向物业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董凤荣无权向广宇公司主张权利,也无权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广宇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没有任何违约之处,况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6日,段颖新与董凤荣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段颖新将位于临江市兴隆街二委七组的房屋(建筑面积71平方米)出售给董凤荣,房屋成交价格为150000元,2005年7月6日将房屋交付给董凤荣使用。双方就此份《房屋买卖协议》在吉林省白山市临江林区公证处进行公证[(2005)临林证字第1-193号]。2009年8月21日,董凤荣以段颖新的名义与广宇公司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落款处有董凤荣的儿子张增仁签名,协议约定:段颖新同意将位于临江市兴隆街二委的房屋(建筑面积71平方米)交给广宇公司拆除,广宇公司将位于临江市民族家园小区高层二单元102室(建筑面积96.57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2013年7月31日,段颖新向临江市鹏程物业管理处缴纳1051元物业费及800元装修保证金。广宇公司已支付2012年10月份前的过渡费用。2013年7月,广宇公司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董凤荣,董凤荣发现广宇公司将原来确认的公建用房私自改为住宅,入户需要下四级台阶方可到达室内,房屋无法使用。原审法院调取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设计图纸,经与广宇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比对,广宇公司对原设计备案图纸进行变更,由设计部门于2009年9月6日重新设计将原一、二层连体商业用房变更为分户住宅,原向临江市北环开门处改为窗口,而在楼内走廊处为董凤荣开门,该门与电梯井相临,进屋后需下行四级台阶到达地面,高度差约70厘米。房屋举架高约3.8米,经咨询建筑行业专业人员改动后的设计仍为框架结构,填充式墙体。董凤荣起诉要求广宇公司按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合同的约定在房屋北环方向开门,赔偿因其加害交付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每月772.56元至能够使用时止以及物业费、可视对讲系统损失。一审审理中,董凤荣撤回要求退还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可视对讲系统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准许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董凤荣购买段颖新所有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是房屋实际所有人,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广宇公司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未经审批变更设计图纸应承担违约责任。董凤荣诉讼请求基于物权基础之上的权益,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要求按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支付超出过渡期的损失应予支持,应按双方协议和当地政府规定计算。物业费系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董凤荣收到钥匙后不入住,与广宇公司无关。房门设计应按在建筑管理部门备案的图纸施工,不得私自更改。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宇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为董凤荣位于临江市民族家园小区高层二单元102室的房屋在面临北环方向按变更前设计图纸安装房门;二、广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董凤荣房屋过渡期后不能入住住房损失5112元(8元/平×71平×9月);三、驳回董凤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4元,由董凤荣负担364元,由广宇公司负担100元。”董凤荣的上诉理由为:一、广宇公司向董凤荣交付的房屋门槛内外地面高差70多公分,导致董凤荣无法使用该房屋,给董凤荣造成经济损失,广宇公司应赔偿董凤荣安装房门后三个月内的经济损失。二、临江市民族家园小区未经过验收,不符合入住条件,广宇公司于2013年8月17日向董凤荣交付钥匙不等于董凤荣已经入住。三、原审法院判决“广宇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为董凤荣位于临江市民族家园小区高层二单元102室的房屋在面临北环方向按变更前设计图纸安装房门。”,如广宇公司仍不履行判决义务,董凤荣需申请强制执行,不知何时才能真正入住,故广宇公司应立即为董凤荣安装房门。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广宇公司的答辩意见及上诉理由为:一、董凤荣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董凤荣不享有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不应在本案中对诉争房屋进行确权,应驳回董凤荣的起诉。二、原审法院以民事审判代替行政管理,认定广宇公司未经审批变更设计图纸,程序违法。三、董凤荣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董凤荣答辩称:一、董凤荣以被拆迁人的身份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董凤荣于2005年7月6日与段颖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予以公证,始终是董凤荣与广宇公司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且广宇公司已向董凤荣支付部分回迁安置补助费。二、广宇公司未经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变更设计图纸,亦未备案,不具备法律效力。广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广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董凤荣上诉主张广宇公司向其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入住条件,但董凤荣已于2013年8月17日从广宇公司领取本案诉争房屋钥匙,其接收房屋后未入住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广宇公司无关,董凤荣要求广宇公司赔偿安装房门后三个月内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且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述不主张不予支持。董凤荣上诉主张广宇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本案诉争房屋在面临北环方向按变更前设计图纸安装房门,原审法院结合客观情况判决广宇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上述义务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述主张亦不予支持。广宇公司上诉主张董凤荣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董凤荣从段颖新处购买本案诉争房屋,虽未办理过户,但广宇公司与董凤荣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系认可董凤荣对该房屋享有权利,董凤荣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本院对广宇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经现场查看涉诉房屋的状况与广宇公司在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设计图纸进行比对,认定二者不一致,而广宇公司对于其施工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系经过审批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认定广宇公司未经审批变更设计图纸,并无不当,故广宇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以民事审判代替行政管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8元,由董凤荣、临江市广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46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