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赐武与汨罗市汨新社区第七居民组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赐武,汨罗市汨新社区第七居民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赐武,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汨罗市汨新社区第七居民组。负责人:谢治国,系该组组长。上诉人谢赐武因与被上诉人汨罗市汨新社区第七居民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赐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学良审判员 余立根审判员 乔宝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