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贾表强诉被告李敏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表强,李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3167号 原告贾表强,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身份证号码210102196210173730。 被告李敏,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身份证号码210102196309133747。 原告贾表强诉被告李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表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贾表强自愿承担。 审判员 张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