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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杨保与何仕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何仕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776号原告杨保,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何仕梁,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原告杨保诉被告何仕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保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保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保负担。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汉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