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杨保与何仕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何仕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776号原告杨保,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何仕梁,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原告杨保诉被告何仕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保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保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保负担。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汉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