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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峻霖,胡振珊与重庆奥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珊,马峻霖,重庆奥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270号原告:胡振珊,女,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科,重庆众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峻霖,男,200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李清芸,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马峻霖母亲,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科,重庆众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奥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4278905L。法定代表人:唐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振珊、马峻霖与被告重庆奥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胡振珊、马峻霖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振珊、马峻霖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振珊、马峻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振珊、马峻霖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