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松英与王茂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英,王茂民,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543号原告:杨松英,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济阳县。被告:王茂民,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邓明,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杨松英与被告王茂民、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