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执507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路振新、朱庆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振新,朱庆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82执50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路振新,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朱庆法,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申请执行人路振新与被执行人朱庆法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邢民二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股权、车辆及不动产,划拨其银行存款104800元。已执行104800元,未执行654637.21元。后经多次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邢民二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学文审判员 侯立兴审判员 刘志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经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