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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泉林秸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秸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752号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男,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泉林秸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光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宁,男,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泉林秸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计807.5元,由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聊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