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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建章与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章,王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37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章,男,1944年12月出生,汉族,河北市人。被执行人王桂兰,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建章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桂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桂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高建章偿还借款本金55.5万元及利息(17.5万元本金利息从2012年6月25日起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11万元本金利息从2012年7月10日起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7万元本金利息从2012年7月15日起利率按月利率1.8%计算、20万元本金利息从2012年8月21日起利率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二、偿还申请人高建章已结算借款利息16560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870元、执行费8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桂兰与申请人高建章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桂兰共向申请人高建章偿还借款本金53.5万元,并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高建章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3.5万元由被执行人王桂兰于2017年4月底全部偿还,申请人高建章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被执行人王桂兰负担案件受理费5870元、执行费409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