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姚建勋与铁岭县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勋,铁岭县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1597号原告:姚建勋,男,1962年生,满族。被告:铁岭县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李秀荣,系该院院长。原告姚建勋与被告铁岭县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姚建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建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计341.50元,由原告姚建勋负担。审 判 长 陈丽芳审 判 员 董 菲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