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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怀化市杨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蒲英、黄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怀化市杨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蒲英,黄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0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责人:丁跃恒。委托代理人:董文建,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志林,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被告:怀化市杨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蒲英。被告:陈蒲英,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学军,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怀化市杨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蒲英、黄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为“怀化市杨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而原告提供的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所载名称为“怀化市扬群商贸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错列被告名称,系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74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尚未缴纳,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