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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5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郑伟乐与郑麟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乐,郑麟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5623号原告:郑伟乐,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郑麟铨,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郑伟乐与被告郑麟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郑伟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乐撤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由原告郑伟乐负担。审 判 长  陈曜辉审 判 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