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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更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罪犯禄西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禄西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135号罪犯禄西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6日,文盲,甘肃省武山县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麦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禄西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成绩合格,能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的奖励,并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禄西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禄西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润花审 判 员  赵 冰人民陪审员  宋廷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