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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戴昌梅与赵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昌梅,赵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204号原告:戴昌梅,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赵水龙,男,成年人,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戴昌梅与被告赵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戴昌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戴昌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昌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戴昌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秀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