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戴昌梅与赵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昌梅,赵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204号原告:戴昌梅,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赵水龙,男,成年人,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戴昌梅与被告赵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戴昌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戴昌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昌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戴昌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秀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