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国庆与王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庆,王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1150号原告:杨国庆,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姜立波,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斌,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杨国庆诉被告王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立波与被告王彦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被告在原告处承包混凝土拱形护坡工程,当时口头约定工人由被告组织并支付工人工资,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以170元每立方米的标准支付被告工程款。后因被告没钱给工人开工资,分别于2016年12月3日及同年12月15日在原告处借款合计117651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及路费,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三枚。当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17651元及利息。被告辩称:2016年10月,原告给我打电话让我组织工人到湖南省岳阳市干活。同年10月28日至12月13日,我先后组织40余人到岳阳市三封寺镇柿树村中交三航局蒙华铁路25标段二工区干混凝土拱形护坡工程。开始的时候约定170元每立方米由我承包,但是干了10天左右,工程由原来的600乘600的标准变更为400乘400,我表示不愿意继续干了,但原告说工人干一天给一天钱,之后我和工人与原告之间就形成了雇佣关系。此期间通过结算,原告应付工人工资86992元,其中因9位工人提前离岗,原告仅支付了剩余部分工人工资65283元,尚欠工人工资21709元,至今未付。后来原告让我留下12位工人,又让我在外地找了8位工人,当时原告承诺给这20位工人报销往返路费每人600元,停工等料期间工资照发,由于工地工作量较大,我在当地又雇了几名临时工,这次我们工人干了13天活,通过结算原告应支付工人工资51168元,20位工人往返路费12000元,但原告实际给付工人工资46668元和工人往返路费6000元,余款10500元至今未付,工人干活期间的食宿由我负责。综上,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事实上原告和我们这些工人是雇佣关系,工人工资都是原告支付的,如果我不在原告书写的借条上签字,原告就不支付工人工资,所以我签字只是证明原告为其雇佣的工人支付工资及往返路费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原告将混凝土拱形护坡工程承包给被告,后因被告无经济能力支付工人工资及路费,分别于2016年12月3日及同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合计117651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三枚,三枚借条中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现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工程开始时被告自认与原告系承包关系,后因工程施工标准变更被告和工人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因被告对前后法律关系的变更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观点,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之间仍为承包关系。因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结合借条中的借款用途,无论是原告将被告的借款直接支付给工人,或是原告将借款提供给被告,再由被告支付给工人,都达到了被告借款的目的,即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及路费,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因原、被告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以原告起诉时间视为借款期满。关于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故借款期间视为不支付利息;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因被告未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彦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1765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117651元为基准,自2017年3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为13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强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