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执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凤玉、江嗣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凤玉,江嗣明,叶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2执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凤玉,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江嗣明,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叶法英,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782民初2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嗣明、叶法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余凤玉交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闽0782执976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江嗣明在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工资收入款72000元用以还款。因提取被执行人江嗣明的工资收入款不足本案申请执行人余凤玉的债权款。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法英在武夷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有退休工资收入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余凤玉的借款本金38000元和利息款4400元,合计42400元得以执行,应予强制提取被执行人叶法英在武夷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退休工资收入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叶法英在武夷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退休工资收入款42400元。从2017年6月起至2019年2月份止每月提取2000元;2019年3月提取400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用途:法院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