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洪艳诉梁正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艳,梁正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974号原告:李洪艳,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联发乡百兴村。被告:梁正昌,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联发乡百兴村。原告李洪艳与被告梁正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艳与被告梁正昌于1999年1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投,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法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洪艳与被告梁正昌离婚;二、双方共有的坐落于联发乡星火家园南栋,七单元602室商品房一套归被告所有;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其中梁正才欠21000.00元、张志军欠28000.00元归被告所有,其他全部债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当庭给付被告财产分割款20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洪艳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东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