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谢小红诉被告北京英普瑞特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红,北京英普瑞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789号原告谢小红,住承德市。被告北京英普瑞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庄北路9号院内东侧二层081。原告谢小红与被告北京英普瑞特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租金33500.00元,设备费用65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虽写明了被告北京英普瑞特商贸有限公司的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庄北路9号院内东侧二层081”,但本院未能向被告北京英普瑞特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北京英普瑞特商贸有限公司的现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小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6.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