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306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郑某,男,1978年4月8日让,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儒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