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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306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郑某,男,1978年4月8日让,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儒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