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1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659号之一原告: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二路**号。法定代表人:辛明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男,系该公司水都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姚涓,女,生于1971年9月13日,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订调解协议,签收法律文书等)原告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鲁鼎汽贸有限公司、被告十堰仁泽公民有限公司、被告丹江口市祥云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陈姣、被告刘开丹、被告徐六六、被告姚涓、被告赵开忠、被告郭春香、被告鄢贤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涓的起诉。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沈竞波审判员 周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红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