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执2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方召、渠影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方召,渠影影,史公方,方成凤,方成良,周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2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财政局大楼。负责人:张建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召,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渠影影,女,1984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史公方,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方成凤,女,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方成良,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周建英,女,1963年3月1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方召、渠影影、史公方、方成凤、方成良、周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9日作出(2016)苏032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方召、渠影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借款本金39992.57元,并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5年6月14日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期间的利息、罚息和复息;二、被告史公方、方成凤、方成良、周建英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召、渠影影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方召、渠影影、史公方、方成凤、方成良、周建英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已查封方召名下苏C×××××号小型汽车一辆,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就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袁 媛执行员 赵修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