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金记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金记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金文科,陈和英,金关林,虞水清,金素英,金小青,孙建英,丁文骐,丁光盛,金爱芳,金立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负责人:陈硕,行长。被告:义乌市金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65350号。法定代表人:金关林。被告:浙江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楼利进。被告:金文科,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和英,女,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关林,男,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虞水清,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素英,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小青,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孙建英,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丁文骐,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丁光盛,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爱芳,女,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立志,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金记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金文科、陈和英、金关林、虞水清、金素英、金小青、孙建英、丁文骐、丁光盛、金爱芳、金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建英系该院正式干警,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决定对该案实行回避,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中的被告孙建英系该院正式干警,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对于义乌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