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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永与陈宝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陈宝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034号原告:赵永,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宝彦,男,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与被告陈宝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永负担。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忠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