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永与陈宝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陈宝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034号原告:赵永,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宝彦,男,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与被告陈宝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永负担。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忠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