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太原市新晋祠路一段4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堂,局长。委托代理人帅贝贝,该局执行处工作人员,住该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亢春香,该局执行处工作人员,住该单位宿舍。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城乡执罚字(2015)第69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在解放路北路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上北关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4#楼商铺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七章六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罚款1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交纳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三、案件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栋审判员 张翠萍审判员 安源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