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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蓓蕾与赵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蓓蕾,赵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645号原告:张蓓蕾,女,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赵彦华,女,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张蓓蕾诉被告赵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原告张蓓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蓓蕾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蓓蕾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兵审 判 员  武燕子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