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蓓蕾与赵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蓓蕾,赵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645号原告:张蓓蕾,女,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赵彦华,女,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张蓓蕾诉被告赵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原告张蓓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蓓蕾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蓓蕾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兵审 判 员 武燕子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