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武洪英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盛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洪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盛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544号原告:武洪英(曾用名武善英),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盛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铁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凤莲,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洪英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盛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5140元,由原告武洪英负担。审判员 包建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