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易正禄、庞启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正禄,庞启正,广西浦北县三合镇塘岸村委会利头面村民小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民终27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易正禄,男,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典清,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剑韬,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庞启正,男,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广西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喜,广西越洲律师事务律师。一审第三人:广西浦北县三合镇塘岸村委会利头面村民小组。负责人:易方葵,该村民小组组长。上诉人易正禄因与被上诉人庞启正、广西浦北县三合镇塘岸村委会利头面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浦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易正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夏冰审判员 陆 斌审判员 文其谦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宝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