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武秀红、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秀红,李娟,河南九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秀红,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娟,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九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武秀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7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武秀红的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武庄,据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太康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娟与河南九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郑汴路英协路英协广场A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