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终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伟元报关有限公司、徐海华与程震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海华,程震旦,上海伟元报关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1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华,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亮,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震旦,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上海伟元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娟。上诉人徐海华因与被上诉人程震旦、原审被告上海伟元报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海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海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海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31元(被上诉人程震旦已预缴),由被上诉人程震旦负担人民币31元,上诉人徐海华与原审被告上海伟元报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9,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上诉人徐海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莫燕审判长 赵 炜审判员 陶 静审判员 杨怡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