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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2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施兴华、魏朱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兴华,魏朱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兴华,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魏朱钦,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施兴华与被执行人魏朱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施兴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魏朱钦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朱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魏朱钦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魏朱钦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魏朱钦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闽A×××××车辆各一部。(4)经向福清市东瀚镇陈庄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该村居住,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查封魏朱钦名下的车牌号为闽A×××××、闽A×××××车辆各一部,但未实际扣押到位。(2)将被执行人将魏朱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朱钦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施兴华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书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