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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牟士强与胡照辉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士强,胡照辉,田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牟士强,男,1983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胡照辉,男,1975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田卫强,男,1976年2月1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字第3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字第3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