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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云鹏与崔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鹏,崔栋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947号原告:李云鹏,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崔栋梁,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李云鹏与被告崔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云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云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