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荣国才、荣绪耀等与杨红梅、别文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国才,荣绪耀,荣三朋,杨红梅,别文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488号原告:荣国才,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务工,住仙桃市。原告:荣绪耀,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原告:荣三朋,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务工,住址同上。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洲,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梅,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务工,住仙桃市。被告:别文军,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章华南路36号。负责人:汪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国才、荣绪耀、荣三朋与被告杨红梅、别文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国才、荣绪耀、荣三朋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国才、荣绪耀、荣三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国才、荣绪耀、荣三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4元,减半收取4367元,由原告荣国才、荣绪耀、荣三朋负担。审判员 杨唐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