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5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许晓岚、沈洪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上海环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许晓岚,沈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5420号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6执542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兴业路XXX号。负责人:梁清华,行长。被执行人上海环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范家村XXX号第2幢。法定代表人:沈洪强。被执行人许晓岚(XIAOLANXU),男,1948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沈洪强,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S54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胡元伟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莹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胡元伟审判员 程红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