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619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刘某,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