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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申玉良与张伟、张铁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玉良,张伟,张铁成,西安铁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841号原告申玉良,化工厂退休职工。被告张伟,工人。被告张铁成,系被告张伟之父。被告西安铁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湾子乡张市街道。法定代表人郭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玉良诉被告张伟、张铁成、西安铁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玉良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玉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玉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本院退付其250元。代理审判员  秦浩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