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0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彦林与被执行人金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0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魏彦林,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驿城区。被执行人金亮,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驿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金亮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童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