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朱兴元与朱宝家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元,朱宝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朱兴元,男,201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火车头街53号3单元6楼1号。被执行人:朱宝家,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前进家园12栋4单元2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兴元与朱宝家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兴元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朱宝家给付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抚养费,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朱兴元自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抚养费的义务,每月1500元,共计18000元,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