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祖义与侯庭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祖义,侯庭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龙祖义,男,汉族,住汉阴县涧池镇西坝村。被执行人侯庭高,男,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新桥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祖义与被执行人侯庭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总标的230000,2017年12月31日前,侯庭高给付龙祖义标的款130000;2018年12月31日前,侯庭高给付龙祖义标的款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12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军审判员 尚君审判员 刘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桃 来自: